作者:自考采编发布时间:2022-10-20分类:复习资料
五十、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五一、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五二、教育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 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2、内容上的特点
(1)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
(2)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
(3) 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 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五三、教育法的功能
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的程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执行的方式 有极大的不同。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只由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4) 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1) 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
(2) 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
(3) 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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