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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69《房地产法》知识点复习(2)

作者:自考采编发布时间:2022-10-20分类:复习资料


导读: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七、房地...

六、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七、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1)产权确认功能,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的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赋予房产地产权的法律效力,建立权利人对房地产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功能。

(2)公示功能,是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

(3)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

八、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责任;

(2)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的责任;

(3)违法转让房地产的责任;

(4)违法预售商品房的责任;

(5)违反规定交付房屋的责任;

(6)违法收费的责任。

九、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政府对该宗地的利用设置的管理条件等情况登记在专业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的制度。

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复合性与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种权利构成,即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一体性是指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内容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是取得专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取得了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二是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的大小。三是在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则不单独登记。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由于其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亦具多重性。

标签: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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